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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互助基金2016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公示

       
      時間:2016-08-05  信息來源:淮安保安網  點擊:15727次  【字體:
       
          2016年8月2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
          參會人員:婁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剛、侯秀濱、陳忠軍、李培婷、陶華、李萬晴、陳正國、管福建、劉立瓊、李基生、張榮、楊雪芹、孫惠娟

       

      互助基金2016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
       
      一、押運管理中心(27人)
          于道前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5年11月23日、2016年1月10日兩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5661.4元,自費5313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860元。
          李玉華,女,32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21日至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982.06元,自費7061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472元。
          周從建,男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7日至3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824.96元,自費2406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22元。
          陳雷,男,39歲,本人因病于2015年9月8日至9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291.35元,自費5824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039元。
          吳學林,男,35歲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1月1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489.11元,自費2708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12元。
          何順夏,男,45歲,本人因病住院治療,共花費26549.37元,自費11563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047元。
          吳學林,男,35歲,女兒因病于2015年2月9日至2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832.2元,自費4401.8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60元。
          李海濤,男,31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5月14日至5月2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648.16元,自費3038.2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56元。
          李闖,男,41歲,妻子因病于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289.84元,自費4569.8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86元。
          李海濱,男,30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4月4日至4月1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139.01元,自費2373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56元。
          蔣朝江,男,26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1月24日至2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409.93元,自費3504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26元。
          梁偉波,男,34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4月17日至5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5717.2元,自費6991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49元。
          朱明梁,男,47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5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1502.82元,自費17619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643元。
          王洪林,男,31歲,父親因病分別于2015年12月27日、2016年1月4日、2016年2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8026.69元,自費62970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297元。
          林松,男,39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053.73元,自費2640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64元。
          嚴貴忠,男,42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4月1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220.93元,自費5454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46元。
          向文兵,男,40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4月17日至5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2791.45元,自費17948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95元。
          李樹平,男,34歲,母親因病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4237.12元,自費4734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73元。
          高陽,男,26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5月29日至6月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0994.56元,自費7362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36元。
          胡亮,男,31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3月4日至3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89.24元,自費2555.6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56元。
          程家順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月9日至2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2519.84元,自費19240.2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924元。
          程家順,男,44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月13日至2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218.01元,自費21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0元。
          任大成,男,34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2月12日至3月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3108.1元,自費7603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60元。
          徐素霞,女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5年4月至12月5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63813.02元,自費25563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556元。
          王彬,男,28歲,父親因病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5132.18元,自費8297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30元。
          王梁,男,35歲,父親因病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用51499.85元,自費29326.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933元。
          徐登榮,男,48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2月17日至2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356.57元,自費1848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5元。
        
      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30人)
          周保國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31日至2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554.93元,自費5554.9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944元。
          鄭厚俊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23日至2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7497.52元,自費12756.9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465元。
          劉存榮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17日至3月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650.21元,自費1585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396元。
          徐猛,男,3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016.7元,自費2511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53元。
          許友寶,男,6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17日至4月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005.97元,自費1748.2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37元。
          丁洪喜,男,3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2月10日至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682.77元,自費2854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56元。
          徐云峰,男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4日至2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759.5元,自費5586.8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955元。
          劉學紅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2月24日至3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56.22元,自費3350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05元。
          孫茜,女,21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1日起至2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850.4元,自費258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75元。
          鄭洪山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629元,自理2892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68元。
          趙樹同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5日至3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859.16元,自費2671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01元。
          趙樹同,男,48歲,于2016年2月3日因患尿毒癥住院治療無效死亡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          王小軍,男,47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3月9日至3月2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7790元,自費5100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65元。
          韓緒松,男,45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2月3日至2月1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140.15元,自費37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61元。
          劉華勝,男,39歲,妻子因病于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月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6701.97元,自費6466.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70元。
          劉春太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3月25日至4月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696.14元,自費8359.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254元。
          朱風寶,男,57歲,妻子因病于2015年12月28日、2016年1月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5259元,自費28505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276元。
          萬寶國,男,47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4月28日至5月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367元,自費6944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42元。
          馬???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5月1日至5月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2254.67元,自費4676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68元。
          李根平,男,46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4月4日至6月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9300.75元,自費39139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914元。
          劉鳳華,女,37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月28日、2月1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2667.61元,自費24479.4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448元。
          何鵬程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2月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531.58元,自費8208.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21元。
          朱國興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月29日至2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0182元,自費19795.8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980元。
          龔少年,男,58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月13日至2月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0667.74元,自費16187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619元。
          朱學和,男,45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月19日至1月3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1199.3元,自費13464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46元。
          劉發輝,男,50歲,父親因病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9558.27元,自費23462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346元。
          劉大軍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4月25日至5月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2663.94元,自費14123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12元。
          徐磊,男,24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6月1日至1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940.33元,自費6285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29元。
          胡元華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5月16日至2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5043.6元,自費22052.4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05元。
          焦麗麗,女,28歲,母親因病多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0622.08元,自費28205.2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821元。
       
      三、財務管理中心(2人)
          嚴歡,女,25歲,父母因病于2016年4月7日、5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用15548.78元,自費7050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05元。
          王霞,女,44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4月9日至6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29642.1元,自費66595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660元。
       
      四、劍蘭賓館(2人)
          胡愛云,女,44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月1日至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4578.8元,自費21265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27元。
          張平,女,42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5月20日至3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304.85元,自費51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14元。
       
      五、消防器材(1人)
          干家強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月2日、1月28日兩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96378.45元,自費15205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521元。
       
      六、駕校(1人)
          施軍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4月27日至5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781.66元,自費2371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11元。
       
      七、北京汽車(2人)
          干建浪,男,47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6月2日至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252.9元,自費5252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88元。
          王洪奎,男,42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4月29日、5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152.45元,自費33747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375元。
       
      八、漣水分公司(4人)
          陸學錢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30日、2016年1月16日兩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1912.99元,自費11692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092元。
          吳樹芹,女,42歲,本人因病于2015年8月1日、2015年10月6日兩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6306.04元,自費13018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556元。
          周天友,男,56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5月2日至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3890.08元,自費19750.8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963元。
          李濤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6月3日至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0425.75元,自費811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11元。
       
      九、物管分公司(4人)
          陳永林,男,6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5日至3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288.79元,自費1666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17元。
          張萬富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5年4月7日至1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24.71元,自費5407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892元。
          劉明珠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0418.79元,自費4225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68元。
          卞學龍,男,63歲,妻子因病于2016年3月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36.19元,自費269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04元。
       
      十、駐外分公司(3人)
          張方偉,男,31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4717.47元,自費44717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5651元。
          林君蘭,女,53歲,本人因雪后結冰地滑,在廚房工作時摔倒,手腕骨折,共花費用3560元,自費356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68元。
          沈寬義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6月1日至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084.76元,自費4650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395元。
       
      十一、其它部門(1人)
          顧虹,女,41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4月7日至1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252.42元,自費1796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80元。
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互助基金會
      二O一六年八月
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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