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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互助基金2019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
       
      時間:2019-08-16  信息來源:淮安保安網  點擊:14895次  【字體:
       

      2019年8月5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

      參會人員:趙愛忠、王克、陳忠軍、陸彬、陳峻峰、陳正國、管福建、李基生、王飛、張耀、王浩琨、劉正焰、楊雪芹、王雪梅、孫惠娟、楊盼盼

       

      互助基金2019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
      (共161人)

       

       

      一、押運管理中心(32人)

      潘敏,男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252.84元,自費3786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325元。

      劉繼宏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513元,自費6379.5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552元。

      張才軍,男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539.02元,自費1693.0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08元。

      印文武,男,36歲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88.19元,全自費,發票原件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96元。

      佴宏國,男,44歲,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000.24元,自費2114.1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740元。

      吳寶林,男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531.63元,自費2374.0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31元。

      張雷,男,40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893.01元,自費1713.4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14元。

      孫玉傳,男,48歲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228.18元,自費3699.5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55元。

      胡家軍,男,41歲,兒子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347.29元,自費17166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75元。

      劉飛,男,39歲,女兒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370.2元,自費3200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80元。

      劉興鳳,男,59歲,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812.45元,自費3391.5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09元。

      徐素霞,女,48歲,丈夫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328.15元,自費2439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66元。

      王立軍,男,32歲,兒子因病于20192月、4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4030.54元,自費11936.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790元。

      許可,男,29歲,女兒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1010.67元,自費31587.8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738元。

      顏廷露,男,39歲,妻子因病于20183月起8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21564.02元,自費33179.6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977元。

      楊青,男,39歲,父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137.37元,自費3870.9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87元。

      許靜,男,29歲,母親因交通事故致于2018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959.43元,全自費,發票原件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96元。(經詢問:交通事故對方也受傷,三輪車無保險,交警處理為醫療費各自付,因已報警醫保無法使用)

      吳寶林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978.89元,自費2245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5元。

      殷大偉,男,33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661.43元,自費5261.3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26元。

      紀鵬,男,31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821.48元,自費490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91元。

      金培德,男,30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176.99元,自費4616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62元。

      徐登榮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3月、4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4404.36元,自費6380.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38元。

      陶輝輝,男,28歲,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561.25元,自費6662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66元。

      王小東,男,44歲,父親因病于20191月至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5240.74元,自費19528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953元。

      胡玉兵,男,46歲,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855.93元,自費6682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68元。

      徐登元,男,49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825.86元,自費2611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61元。

      韓軍,男,53歲,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236.17元,自費4309.0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31元。

      陳洪軍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84月起7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02458.97元,自費21177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18元。

      朱國順,男,34歲,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019.22元,自費6935.6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94元。

      高衛芝,男,44歲,母親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1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8969.01元,自費9416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42元。

      孫惠軍,男,45歲,父親因病于201812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0945元,自費30271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027元。

      陸啟軍,男,51歲,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5863.68元,自費11063.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106元。


      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98人)

      雍友君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049.96元,自費2350.4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23元。

      汪祝業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179.11元,自費2172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760元。

      董玉中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160.11元,自費4354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524元。

      李淮成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554.49元,自費2187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766元。

      周海成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060.73元,自費4455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559元。

      顏青松,男,43歲,本人因病等于20191月至3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7115.32元,自費9824.5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930元。

      武永兵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046.69元,自費9159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664元。

      朱永進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876.15元,自費1961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88元。

      李愛林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811月、20191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1199.59元,自費6475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590元。

      楊文華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974.87元,自費5537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215元。

      張同貴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53元,自費1307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392元。

      李晉,男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593.82元,自費3585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255元。

      張國銀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102.35元,自費4070.5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425元。

      張燕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549.5元,全自費,發票原件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242元。

      趙一凡,男,22歲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1954.1元,自費10393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4157元。

      孫孝軍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713.67元,自費1565.0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70元。

      許洪飛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123.59元,全自費,發票原件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093元。

      陳軍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591.23元,自費4148.4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452元。

      王恒瑞,男,31歲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067.32元,自費1826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48元。

      王軍,男,47歲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943.62元,自費1005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4020元。

      費文松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326.19元,自費114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342元。

      吳延軍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240.69元,自費3464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213元。

      趙正權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563.16元,自費4619.3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617元。

      陳玉清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664.46元,自費4396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539元。

      袁全,男,38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624.96元,自費1767.1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30元。

      楊寶松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83.72元,自費1956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87元。

      熊建勇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213.93元,自費9080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632元。

      陳國華,男,58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836.46元,自費1794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38元。

      左紅剛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326.78元,自費3784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324元。

      張艾山,男,35歲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825.11元,自費1419.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26元。

      張安有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637.07元,自費1863.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59元。

      張愛林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85.32元,自費2950.8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033元。

      朱軍民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241.02元,自費3978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393元。

      王廣衛,男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258.26元,自費231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12元。

      陳明,男,48歲,妻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0248.67元,自費8316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247元。

      周明,男,27歲,妻子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275.62元,自費2214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32元。

      黃永祥,男,58歲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516.78元,自費12221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833元。

      嚴克林,男,52歲,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770.9元,自費4511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77元。

      朱兵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902.86元,自費2364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55元。

      王康,男,28歲,女兒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927.04元,自費3065.4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60元。

      左立兵,男,28歲,兒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566.25元,自費3143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72元。

      楊健,男,40歲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321.68元,自費3916.0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87元。

      胡建超,男,53歲,女兒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790.49元,自費3890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84元。

      馮相偉,男,37歲,兒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593.96元,自費2550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83元。

      李晉,男,45歲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801.27元,自費4251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38元。

      朱從江,男,39歲,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151.08元,自費6118.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18元。

      張關榮,男,56歲,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594.05元,自費3919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88元。

      鄭安,男,49歲,女兒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42.6元,自費4803.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21元。

      孫茂林,男,48歲,兒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776.62元,自費7487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123元。

      趙步松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004.96元,自費7150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73元。

      朱建淮,男,54歲,妻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936.51元,自費2981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47元。

      郝林,男,54歲,妻子因病于20171月、20191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8144.82元,自費11587.8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738元。

      張金保,男,56歲,妻子因病于20192月起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4909.81元,自費24276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641元。

      劉春太,男,58歲,妻子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2886.2元,自費17799.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670元。

      周樹華,男,63歲,妻子因病于20183月起6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01709.97元,自費133204.6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9981元。

      王躍剛,男,37歲,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497.62元,自費3174.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76元。

      馬如萬,男,54歲,妻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093.75元,自費4918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38元。

      項玉忠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49.97元,自費1328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99元。

      楊金權,男,48歲,兒子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506.06元,自費1824.7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74元。

      連會榮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623.86元,自費9294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929元。

      宋建國,男,54歲,父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751.98元,自費2801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80元。

      汪德海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9988.44元,自費69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91元。

      秦勝,男,52歲,父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1325.12元,自費19223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922元。

      尚兆鑾,男,39歲,父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8529.57元,自費8912.2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91元。

      陳愛忠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708.41元,自費2054.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05元。

      項克政,男,39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688.12元,自費10085.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09元。

      王少倫,男,59歲,父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825.76元,自費12888.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289元。

      楊健,男,40歲,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535.66元,自費2345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35元。

      張明忠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767.67元,自費2923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92元。

      陳海兵,男,48歲,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454元,自費5206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21元。

      張漢民,男,56歲,父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1926.85元,自費10622.3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062元。

      呂志剛,男,45歲,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9093.46元,自費8732.2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73元。

      張凱,男,29歲,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1464元,自費21037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04元。

      孫悅舒,女,33歲,父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090.17元,全自費,發票原件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09元。

      胡建超,男,53歲,父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2262.43元,自費4334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33元。

      唐海飛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1069.27元,自費21902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90元。

      譚洪發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2182.8元,自費7121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12元。

      胡兆軍,男,53歲,母親因病于20192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6191.59元,自費15729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573元。

      姚創,男,31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7716.94元,自費3516.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52元。

      嚴金良,男,55歲,父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693.5元,自費3403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40元。

      楊鳳成,男,48歲,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103.54元,自費6711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71元。

      徐撼澤,男,25歲,父親因病于20188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57434元,自費22034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03元。

      鄭玉娟,女,46歲,父親因病于2018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8375.7元,自費14161.7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16元。

      董志軍,男,48歲,母親因病于201810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5809.6元,自費17374.1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737元。

      梅永祥,男,50歲,父親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6991.11元,自費14535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454元。

      梁伯銀,男,48歲,母親因病于201914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1529.62元,自費7898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90元。

      曹士忠,男,46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6608.35元,自費7978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98元。

      龔少年,男,62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6660.08元,自費2141.1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4元。

      張國權,男,24歲,父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77元,自費5681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68元。

      顧興喜,男,51歲,父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785.41元,自費7960.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96元。

      汪德海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9154.49元,自費8061.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06元。

      袁全,男,38歲,父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299.39元,自費2581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58元。

      鄭玉娟,女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5920.86元,自費16479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648元。

      周愛軍,男,43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475.35元,自費4172.6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17元。

      胡玉安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5088.54元,自費7665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67元。

      趙燕龍,男,52歲,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709.88元,自費5126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13元。

      張布連,女,49歲,母親因病于2018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9001.53元,自費13820.5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82元。

      馬福祥,男,45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012元,自費2538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54元。

       

      三、物管分公司(2人)

      耿學軍,男,56歲,妻子因病于20185月至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7628.59元,自費18987.9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848元。

      耿學軍,男,56歲,妻子因病于20191月至57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0241.38元,自費5424.0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814元。

       

      四、駐外分公司(2人)

      張成國,男,39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0342.02元,自費5661.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265元。

      付德樂,男,52歲,妻子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3008.16元,自費13430.8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015元。

       

      五、漣水分公司(9人)

      時榮芳,女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89月至201949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31547.72元,自費39107.7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3688元。

      王軍祥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913.31元,自費2289.7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01元。

      張孝扣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6753.12元,自費13154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5262元。

      張達如,男,64歲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8922.1元,自費9213.8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686元。

      李濤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、6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1625.41元,自費5516.6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931元。

      張漢進,男,66歲,本人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663.73元,自費2646.6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26元。

       

      李濤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84480.15元,自費22297.5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30元。

      夏建平,男,52歲,父親因病于20189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25921.7元,自費54282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428元。

      戴從華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191月、3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2251.3元,自費11265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127元。

       

      六、駕校(3人)

      董軍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45632元,自費5242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243元。

      劉健,男,56歲,母親因病于20191月、2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1705.93元,自費8677.8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68元。

      劉正焰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5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2034.5元,自費25401.1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540元。

       

      七、新市局食堂、劍蘭賓館(6人)

      王學軍,男,42歲,本人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475.92元,自費4382.7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534元。

      孫芳,女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8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924.59元,自費1200.0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360元。

      孫丹丹,女,32歲,女兒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4925.51元,自費2713.4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07元。

      葉桂紅,女,37歲,母親因病于20191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2537.25元,自費13017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02元。

      王建潤,男,30歲,母親因病于2019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9469.47元,自費5963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96元。

      孫萍,女,42歲,父親因病于20191月至67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02222.81元,自費22814.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81元。

       

      八、天倫汽修(4人)

      朱禹熹,女,29歲,本人因病于2019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276.26元,自費1678.5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04元。

      趙寧,女,30歲,兒子因病于20193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193.02元,自費7158.2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73元。

      王定安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7269元,全自費,發票原件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90元。

      楊勇,男,22歲,母親因病于2019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5823.87元,自費7621.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62元。

       

      九、器材經營部(1人)

      王樹先,男,42歲,女兒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154.87元,自費1132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70元。

       

      十、科技公司(2人)

      湯建國,男,52歲,父親因病于20194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3338.79元,自費11904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190元。

      秦邦飛,男,50歲,父親因病于201812月至20193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01761.82元,自費50937.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094元。

        

      十一、行政管理中心(2人)

      榮小娟,女,48歲,兒子因病于20194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5038.22元,自費6824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024元。

      許兆輝,男,54歲,母親因病于20195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35410.65元,自費15854.9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585元。

       

       

      互助基金會
      二O一九年八月

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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